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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编程者的刑事责任——以规定参数进行紧急避险的角度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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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德政() 俞婷(校)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03-111,共9页
在完全自动化的道路交通中,自动驾驶汽车可能遇到紧急避险情形。针对道路交通,自动驾驶汽车的编程者在编程时应在整体上遵循危险最小化和避免碰撞的原则。在极不可能但无法完全排除其可能性的困境情形(自动驾驶汽车只能履行两个义务中... 在完全自动化的道路交通中,自动驾驶汽车可能遇到紧急避险情形。针对道路交通,自动驾驶汽车的编程者在编程时应在整体上遵循危险最小化和避免碰撞的原则。在极不可能但无法完全排除其可能性的困境情形(自动驾驶汽车只能履行两个义务中的一个)中,编程者为了保护等价利益或乘客的这种利益,不可预先编程去侵害原本安全的第三人,也不可再提出以下根据:他是在极大的精神压力情形中如此而为。无条件地保护乘客这种规则缺乏教义学上的根据。容许的风险或救助利益的"随机数生成器"这类理论也无法提供根据去允许编程者通过紧急避险牺牲无辜的第三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自动驾驶汽车 紧急避险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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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刑事可罚性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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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德政()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48-52,共5页
为了在人工智能的运用中不形成刑法上的规范漏洞,必须在教义学上讨论智能代理的可罚性。无论是出于法律政策还是从刑罚目的理论层面考虑,电子人地位的采用都是有意义和必要的。对实现一般预防目的而言,仅确定可罚性是不够的,还必须向社... 为了在人工智能的运用中不形成刑法上的规范漏洞,必须在教义学上讨论智能代理的可罚性。无论是出于法律政策还是从刑罚目的理论层面考虑,电子人地位的采用都是有意义和必要的。对实现一般预防目的而言,仅确定可罚性是不够的,还必须向社会大众明确说明已实施的不法行为之可罚性,通过尽可能适当的量刑,对罪责非难进行量化,具体包括进行公益劳动、对机器人的身体进行干预、执行算法所违反规范的内容而进行重新编程、关闭机器人。人工智能的可罚性由此成为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机器人 电子人 算法 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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