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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认定及其财产权益保护研究——兼评“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侵权案” 被引量: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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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晓青 潘柏华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39-52,共14页
从客观的表现形式观之,人工智能具有“创作”作品的能力属于事实判断。但对于由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二元保护,存在法律价值判断的诸多争议。由“人格-财产”二元体系建构的著作权,决定了著作权法中关于“创作”的... 从客观的表现形式观之,人工智能具有“创作”作品的能力属于事实判断。但对于由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二元保护,存在法律价值判断的诸多争议。由“人格-财产”二元体系建构的著作权,决定了著作权法中关于“创作”的本质要求。明确“创作”的客体独创性和主体创作意图两项认定要件,区分“创作”的自然机理和法律机理,可以判定人工智能的创作机理并非著作权意义上的“创作”。基于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不享有著作权的裁判结论,必须明确相关权益的法律属性与权能范围。在现有产权保护体系内,阐明此类数据财产保护的正当性以及利益分配的法律解释逻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创作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 数据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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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图书营销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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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柏华 《出版广角》 2003年第2期66-69,共4页
在美国信奉的是“客户至上”的图书营销理念,凡有一定规模的出版公司或是批发商,都设立了专门为读者(客户)服务的“客户部”,并经常利用报刊、杂志、书目、网络等形式,发布图书出版营销的信息。美国在图书营销活动中,非常讲究“诚信”二... 在美国信奉的是“客户至上”的图书营销理念,凡有一定规模的出版公司或是批发商,都设立了专门为读者(客户)服务的“客户部”,并经常利用报刊、杂志、书目、网络等形式,发布图书出版营销的信息。美国在图书营销活动中,非常讲究“诚信”二字,事先承诺的是什么就是什么,不会出现许多的差异。美国的书商协会,具有很高的威信和权力,它不仅要预测图书市场,通报市场信息,指导和帮助成员单位,而且还要制定一系列的行业标准(如信息技术标准)和游戏规则。当这些标准或游戏规则颁布后,每个成员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就会在行业内受到通报或制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图书营销 比较 中国 美国 营销理念 营销管理 图书发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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