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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走私货物行为中洗钱罪的认定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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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课题组 江珞伊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S1期104-109,共6页
对于销售走私货物行为,行为人与走私犯罪正犯的故意存在事前和事中的“共同”之处或符合法律特别规范的,为走私犯罪共犯。不属于走私犯罪共犯的,因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应优先判断是否构成洗钱罪。... 对于销售走私货物行为,行为人与走私犯罪正犯的故意存在事前和事中的“共同”之处或符合法律特别规范的,为走私犯罪共犯。不属于走私犯罪共犯的,因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应优先判断是否构成洗钱罪。洗钱罪的认定中,洗钱行为和非洗钱行为的区分在于财物处置行为是否通过金融手段对上游犯罪赃款属性进行改变,犯罪所得应按照走私行为对象类型分别认定,洗钱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推定中要结合全案证据及行为人辩解的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销售走私货物 洗钱罪 犯罪所得 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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