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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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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毕文轩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90-103,共14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由于其特殊的运行机制并不属于传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应当属于一种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传统的“通知删除”规则以及“红旗规则”对其所导致的侵权行为规制力度有限,且存在较大的适用困...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由于其特殊的运行机制并不属于传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应当属于一种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传统的“通知删除”规则以及“红旗规则”对其所导致的侵权行为规制力度有限,且存在较大的适用困境。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而言,其来源包括立法规范、合同义务以及行业规范,而危险控制理论以及利益平衡理论可以作为正当性依据。在此基础上,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注意义务的判定基础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展开。在客观层面,需要考虑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对侵权后果的可预见性、近邻性以及公平正义的政策考量;在主观层面,需要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具体实施情况重构“理性人”标准。在实践中,应从风险预防、风险控制以及风险处置三个维度,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履行的具体措施:在风险预防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需要履行数据合法性审查义务,模型设计的合法性审查义务,生成内容的预防控制义务,以及用户行为的规范管理义务;在风险控制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需要履行披露算法决策的基本逻辑义务,披露生成内容的来源和使用规则义务,以及披露生成模型的局限性和潜在风险义务;在风险处置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需要履行建立健全投诉机制和及时反馈义务,对生成内容的及时处理义务并实施合规性审查与动态修正模型的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 注意义务 分层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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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的公私协同治理模式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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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毕文轩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68-81,107,共15页
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诸多问题,面对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治理的复杂性,亟待探索契合平台现实需要的公私协同治理模式。政府行政规制模式存在运动式执法导致效果不稳定以及相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属性不明的不足,而企业自我规... 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诸多问题,面对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治理的复杂性,亟待探索契合平台现实需要的公私协同治理模式。政府行政规制模式存在运动式执法导致效果不稳定以及相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属性不明的不足,而企业自我规制模式则可能因平台作为治理者的正当性和中立性受质疑而存在缺陷,这使得传统治理模式陷入失衡。为克服这种缺陷,有必要借鉴公私合作模式,将主体包容性与价值多元化的理念融入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治理的各个环节,并以包容审慎作为基本原则。公私协同模式能缓解公私部门在应对电商知识产权治理中的紧张关系,通过强化开放型共治组织架构、加强交互型共治规范建设以及落实制衡型共治权责配置等举措,提升知识产权综合治理的实际效益,实现多元共赢的治理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商平台 知识产权 公私协同治理 模式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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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规制困境及其化解——以2018-2020年已决案例为样本的分析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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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祥俊 毕文轩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07-118,共12页
近年来,电商平台收到的投诉通知数量呈现逐渐增长的趋势,其中有近三成投诉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恶意投诉。发出投诉通知最多的主体是公司,并且在近六成的案件中发出投诉通知的主体与被投诉主体间具有竞争关系,但竞争关系对于投诉者能否胜诉... 近年来,电商平台收到的投诉通知数量呈现逐渐增长的趋势,其中有近三成投诉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恶意投诉。发出投诉通知最多的主体是公司,并且在近六成的案件中发出投诉通知的主体与被投诉主体间具有竞争关系,但竞争关系对于投诉者能否胜诉并不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性。恶意投诉的类型主要有虚假事实投诉、投诉交易牟利和利用投诉扰乱竞争秩序三种类型。造成电商平台恶意投诉问题愈发严重的原因,主要是投诉发起成本过低、被恶意投诉者维权困难、电商平台对恶意投诉干涉不足以及现有“通知删除”规则存在明显的利益分配不均衡。为有效遏制知识产权恶意投诉案件的发生,从立法论层面可以建构“反向行为保全+第三方保险”相结合的规则,从解释论层面可以对“恶意发出错误通知”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而从平台自治层面可以结合平台所具有的公法与私法并存属性,要求平台对经营者涉及违反公法义务的行为发挥主动监管职能,同时在涉及违反私法义务的案件中,平台可通过将多次恶意投诉者设置共享“黑名单”,以及要求在特殊节点上的投诉者提供一定担保等方式,进一步化解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规制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 “通知删除”规则 恶意投诉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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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教育行业的挑战与回应——以ChatGPT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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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毕文轩 《江苏高教》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8期13-22,共10页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然对当前社会各领域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和冲击。通过回溯ChatGPT的发展历程及其运作原理可以发现,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相比于传统的人工智能具有扩展性、复合性以及涌现性等特征,将其运用...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然对当前社会各领域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和冲击。通过回溯ChatGPT的发展历程及其运作原理可以发现,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相比于传统的人工智能具有扩展性、复合性以及涌现性等特征,将其运用于教育行业的过程中将带来诸多机遇,包括个性化辅导、作文自动评分、语言翻译、互动学习以及适应性学习等。但其在嵌入教育系统的过程中也容易产生缺少人际互动、理解能力有限、训练数据导致的偏见、缺少创造性、对数据的依赖性、缺乏对背景的理解、个人化教学的能力有限以及学生丧失独立思考能力等风险,因此需要构建包括隐私保护原则、公平原则、透明性原则以及信息准确性原则在内的风险规制原则,并明确当前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仍然会因其无法全面理解具体的语境背景、缺乏独立的思考能力、存在算法歧视风险等特点而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教育行业的相关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予以充分重视,并合理协调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人类教师间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教育行业 ChatGPT 风险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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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文学IP的全产业链开发及保护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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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毕文轩 《出版广角》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42-44,共3页
随着泛娱乐化与网络文学IP概念相衔接,网络文学产业从最初的文学在线阅读、付费的运营模式,发展为集小说、影视、动漫、游戏、衍生产品的全产业链开发模式。而不完善的IP价值评价机制和疯狂的盗版行为给网络文学IP产业链发展带来隐患。... 随着泛娱乐化与网络文学IP概念相衔接,网络文学产业从最初的文学在线阅读、付费的运营模式,发展为集小说、影视、动漫、游戏、衍生产品的全产业链开发模式。而不完善的IP价值评价机制和疯狂的盗版行为给网络文学IP产业链发展带来隐患。全产业链开发背景下,网络文学IP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建立全产业链价值评估体系,构建作者与平台良性互动模式,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保护力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文学 知识产权(IP) 全产业链 开发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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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可穿戴设备收集数据的法律定性及保护路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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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毕文轩 《中国科技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56-167,共12页
随着可穿戴设备越来越多地在生活中被使用,其在极大提高用户训练和恢复质量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隐私风险,在立法和司法层面都应首先对由可穿戴设备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并提供相应程度的保护。由可穿戴设备收集到的生理数据属于隐私与个... 随着可穿戴设备越来越多地在生活中被使用,其在极大提高用户训练和恢复质量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隐私风险,在立法和司法层面都应首先对由可穿戴设备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并提供相应程度的保护。由可穿戴设备收集到的生理数据属于隐私与个人信息,个人可识别信息仅属于个人信息,而用户周围数据既非隐私也非个人信息。在探究当下中国应对由可穿戴设备收集的数据采取何种监管模式进行监管时,应当注意到美国与欧盟分别采取分散式以及统一式的立法模式,但其对于中国的经验借鉴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深层原因在于法律需要在为用户隐私提供保护的同时兼顾对此类数据基于科研目的的使用,因而需要寻找其中的平衡点。中国现阶段应对可穿戴设备收集得到数据的使用采取必要的规范与引导,包括明确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正当性、确定多元利益平衡的个人信息收集模式、创设基于科研目的使用个人信息的例外、完善可穿戴设备政策规范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穿戴设备 数据保护 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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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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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毕文轩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18-123,共6页
比例原则作为公法领域内的重要原则,其在私法领域也同样具有适用性。知识产权法作为传统私法的一部分也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如商标无效宣告制度、专利侵权不停止规则等均是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体现。比例原则的独特价值在于,其可... 比例原则作为公法领域内的重要原则,其在私法领域也同样具有适用性。知识产权法作为传统私法的一部分也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如商标无效宣告制度、专利侵权不停止规则等均是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体现。比例原则的独特价值在于,其可以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司法实践作出正确的指导,因而商标先用权制度中对在先使用商标要求具备一定知名度的规定,并不符合狭义比例原则之规定,应当予以删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例原则 知识产权法 商标先用权 商标无效宣告 专利侵权不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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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视阈下著作权法适用问题研究——从法解释学的视角入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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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毕文轩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S1期120-125,共6页
3D打印技术的发展虽然带来了部分版权问题,但通过对我国现有《著作权法》的适用与合理解释完全可以解决此等问题。3D打印中所涉及的CAD文档与STL文档具有同质性,完全可以被解释为图形作品。无论是通过3D打印机将CAD文档等打印成三维实体... 3D打印技术的发展虽然带来了部分版权问题,但通过对我国现有《著作权法》的适用与合理解释完全可以解决此等问题。3D打印中所涉及的CAD文档与STL文档具有同质性,完全可以被解释为图形作品。无论是通过3D打印机将CAD文档等打印成三维实体物,抑或通过3D扫描仪将三维有体物转换为CAD文档,都属于现有著作权法中广义"复制"行为,完全可以适用现有法律。同时,针对3D打印技术的特征,应当就使用目的、使用行为以及对权利人利益的影响等方面对我国"合理使用"制度进行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3D打印 著作权 法律解释 复制权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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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F动图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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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毕文轩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75-85,共11页
GIF动图作为一种典型的用户生成内容,无论是从对素材的选择角度,还是从对画面的选择和编排角度来看,其都满足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标准。因此,在现行实定法框架内GIF动图可以被认定为视听作品。在用户制作和传播GIF动图的过程中,可... GIF动图作为一种典型的用户生成内容,无论是从对素材的选择角度,还是从对画面的选择和编排角度来看,其都满足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标准。因此,在现行实定法框架内GIF动图可以被认定为视听作品。在用户制作和传播GIF动图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对原作品权利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以及放映权的侵犯。基于解释论立场,通常情况下制作GIF动图虽然会利用他人在先作品,但仍然不妨碍构成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这一结论也可依据四要素标准从学理上得以检验。同时,GIF动图分享平台在处理有关GIF动图所引发的纠纷时,需要遵循公私法二分的处理方式,即对于有关GIF动图私法方面的争议,应当遵循被动审查的原则;而在面对有关公法方面的争议时,原则上应以接到投诉作为其采取措施的义务来源,但对于特殊内容仍应主动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GIF动图 独创性 合理使用 分享平台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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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收货地侵权管辖地之理论证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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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毕文轩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56-164,共9页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中的商品收货地是否具备管辖权这一问题,有观点认为网购商品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也有观点认为是侵权行为地。上述观点是对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条中的“信息网络方式”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8条中的“侵权行为地”存在...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中的商品收货地是否具备管辖权这一问题,有观点认为网购商品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也有观点认为是侵权行为地。上述观点是对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条中的“信息网络方式”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8条中的“侵权行为地”存在不当理解。如果认为网购收货地法院具备管辖权,则会与《民事诉讼法》中“两便原则”之立法精神相抵牾,同时也没有充分考虑到网络销售环境中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应当明确网络销售收货地并非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连接点。同时参考比较法上的做法,通过“最低程度联系”原则以及滑动标尺法Zippo交互性测量分析的方法,来判断被诉网站是否具有交互性特点,从而确定适合的管辖地。除此之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可以通过确定保护性管辖原则以及强化当事双方签订管辖协议等做法,来促进对该问题的化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销售收货地 侵权管辖地 信息网络传播 最低程度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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