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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桦访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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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柏桦 邓月娘 《扬子江(评论)》 CSSCI 2016年第4期16-21,共6页
1.你对诗歌语言的看法如何?诗歌的语言应该是什么样的? 诗人与诗的关系是什么?首先我们要限定一下,即我们谈论的是现代汉语诗歌这个问题。其实,在我过去的许多次访谈中,我都回答过这样的问题。我说过这样的话:"现代汉诗应从文言... 1.你对诗歌语言的看法如何?诗歌的语言应该是什么样的? 诗人与诗的关系是什么?首先我们要限定一下,即我们谈论的是现代汉语诗歌这个问题。其实,在我过去的许多次访谈中,我都回答过这样的问题。我说过这样的话:"现代汉诗应从文言文、白话文(包括日常口语)、翻译文体(包括外来词汇)这三方面获取不同的营养资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现代汉诗 诗歌语言 柏桦 汉语诗歌 日常口语 营养资源 modernity 卞之琳 李金发 现代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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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桦代表作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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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柏桦 《当代作家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74-81,共8页
作为一位杰出的抒情诗人,柏桦在诗歌界享有盛名,他的诸如《表达》、《活着》、《往事》、《望气的人》、《在清朝》、《演春与种梨》和《唯有旧日子带给我们幸福》等诗篇一直为人们所喜爱,也在实际上影响了很多年轻的诗人。特别是其... 作为一位杰出的抒情诗人,柏桦在诗歌界享有盛名,他的诸如《表达》、《活着》、《往事》、《望气的人》、《在清朝》、《演春与种梨》和《唯有旧日子带给我们幸福》等诗篇一直为人们所喜爱,也在实际上影响了很多年轻的诗人。特别是其发表和出版于二00八年的《水绘仙侣》,不仅进一步奠定了他的诗歌地位,更使其极为独特的诗歌形象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表作 诗歌地位 《表达》 《活着》 《往事》 诗歌形象 诗人 抒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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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柏桦诗学的对话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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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小林 柏桦 《当代作家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92-101,共10页
关键词 对话 诗学 时间观 夏天 诗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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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归来话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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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柏桦 《北京档案》 北大核心 1993年第1期6-8,共3页
祖国宝岛台湾是海内外炎黄子孙日夜思念的地方,台湾的档案工作情况也是人们热切关注的。1992年9月间,大陆档案学、历史学界九位知名专家、学者(第一历史档案馆副馆长徐艺圃,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王戎生,中央民院教授王钟翰,中国人民大学档... 祖国宝岛台湾是海内外炎黄子孙日夜思念的地方,台湾的档案工作情况也是人们热切关注的。1992年9月间,大陆档案学、历史学界九位知名专家、学者(第一历史档案馆副馆长徐艺圃,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王戎生,中央民院教授王钟翰,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教授韦庆远、副教授刘耿生、讲师柏桦,南开大学教授冯尔康,北京社科院研究员阎崇年,中央戏剧学院副教授林岷)应邀考察了台湾的档案、文博部门。受韦庆远先生之托,柏桦同志特为本刊赶写了此稿。读者不仅可从中了解台湾的档案珍藏和保管、利用情况,而且也能感受到两岸之间血浓于水的骨肉亲情。九位先生访台是大陆改革开放后组团(指五人以上)访台的第四批,而在档案界属首次。因而本文所述是两岸档案工作交往史上不可或缺的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陆改革开放 骨肉亲情 南开大学教授 柏桦 历史学界 韦庆 冯尔康 台北故宫博物院 副馆长 社科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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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罪与私罪——中国古代刑罚政治观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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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柏桦 葛荃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149-155,共7页
中国古代在法律中规定公罪和私罪,是以维护正常吏治为目的的。吏治如何,关系到王朝的兴衰。明代的统治者在吸取前代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增加了公罪与私罪的律条,而在一些诰、令、例等条文中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由于条... 中国古代在法律中规定公罪和私罪,是以维护正常吏治为目的的。吏治如何,关系到王朝的兴衰。明代的统治者在吸取前代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增加了公罪与私罪的律条,而在一些诰、令、例等条文中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由于条文的复杂繁多,彼此之间还有相互矛盾之处,更由于公罪与私罪的界限不清,使公罪与私罪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有了千变万化的状态。公事犯罪虽有检举之条,但遇有重大事故,连坐总是难免的;私事犯罪则不然,私罪是个人之事,不会牵连到其他人。正因为公罪与私罪的差别,许多案件本应该定性为公罪,却被定性为私罪,使本来还有公正可言的公罪与私罪的法律变得不公正,不但失去其应有的效能,而且还给官吏“黜陟用舍”的弄权带来了莫大方便,败坏了社会和官场风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古代 政治观 刑罚 实践过程 重大事故 法律 统治者 吏治 条文 犯罪 定性 公正 公事 连坐 私事 案件 官吏 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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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年间《大明律》编纂与适用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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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柏桦 卢红妍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0-20,共11页
明代在"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并用的情况下,法律出现多种形式,确实有"聿新一代之制作,大洗百年之陋习"的特点,不但较之前代法律多有创新和发展,而且使古来律式为之一变,既强化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 明代在"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并用的情况下,法律出现多种形式,确实有"聿新一代之制作,大洗百年之陋习"的特点,不但较之前代法律多有创新和发展,而且使古来律式为之一变,既强化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也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关《大明律》编纂,以前多以《明史.刑法志》所讲吴元年、洪武六年、洪武二十二年,洪武三十年为编纂经过,而实际上还有洪武九年、洪武十八、九年律存在。考证律的编纂经过,探寻其发展变化,对《大明律》的形成就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而探讨《明律》制定与当时适用的情况,更是了解洪武一代法制情况的必由之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明律 律令 大明律直解 大明律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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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诸司职掌》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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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柏桦 李倩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153-160,184,共8页
明初颁行的《诸司职掌》,犹如唐代的"格"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在《明会典》颁行之前,一直奉行不替。因此考证《诸司职掌》的具体实施情况,乃是厘清明代法规体系的重要问题。从《诸司职掌》的内容及援引情况,分析其具体适用,《明... 明初颁行的《诸司职掌》,犹如唐代的"格"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在《明会典》颁行之前,一直奉行不替。因此考证《诸司职掌》的具体实施情况,乃是厘清明代法规体系的重要问题。从《诸司职掌》的内容及援引情况,分析其具体适用,《明会典》是以《诸司职掌》为基础,以正统《条格》为依据编纂的,厘清《明会典》的性质,既可以确定《诸司职掌》的性质,也可以探讨"则例"的形成并成为当时重要法律形式的原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代 诸司职掌 大明会典 律例 则例 翟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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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与明代州县司法审判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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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柏桦 崔永生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188-192,共5页
明代州县官在审理司法案件过程中蕴涵的“情、理、法”交融与冲突,使明代州县司法审判具有了鲜明的特点。州县官在处理民、刑案件时拥有相当大的自主裁量权,在审理过程中也是“情、理、法”兼顾并用,一般都能在不违反国法情况下重视情... 明代州县官在审理司法案件过程中蕴涵的“情、理、法”交融与冲突,使明代州县司法审判具有了鲜明的特点。州县官在处理民、刑案件时拥有相当大的自主裁量权,在审理过程中也是“情、理、法”兼顾并用,一般都能在不违反国法情况下重视情理因素。“情、理、法”的合理兼顾,要求州县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必须掌握好“情、理、法”的运用分寸,而三者的巧妙结合成为明代州县官是否“清明”的重要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代 州县官 司法审判 “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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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借贷与规制“违禁取利”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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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柏桦 刘立松 《南开经济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41-152,共12页
中国古代国家为了限制官府与民间通过借贷谋取暴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正常的借贷关系,动用了法律的手段。明律中出现"违禁取利"的罪名,在法律上延续了前代"一本一利"的利息总量,确立了"利不过三分&q... 中国古代国家为了限制官府与民间通过借贷谋取暴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正常的借贷关系,动用了法律的手段。明律中出现"违禁取利"的罪名,在法律上延续了前代"一本一利"的利息总量,确立了"利不过三分"的原则。清沿明制,进一步在法律上调整借贷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清代的借贷活动空前活跃,不仅存在着生活性和消费性借贷,也存在着生产性和经营性借贷,更存在着官吏、兵丁借贷,以及各种因官吏勒索及制度性缺陷而引起的借贷,而在"违禁取利"方面,统治者一味实施限制与打击,最终不但没有建立起他们期待的社会经济秩序,反而使朝廷失去经济控制能力,王朝的政治与社会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禁取利 借贷 典当 生息银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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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块法培养大鼠肺微血管内皮细胞的方法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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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柏桦 海春旭 +2 位作者 张晓迪 刘瑞 李媛 《科学技术与工程》 2008年第5期1160-1164,共5页
实验应用SD雄性大鼠的外周肺组织,进行大鼠肺微血管内皮细胞(RPMVEC)的原代培养和传代培养,并从实验动物、培养基、操作条件、剪块方法、植块方法等细节方面对组织块法培养RPMVEC的方法进行探讨改进。同时,对培养细胞进行Ⅷ因子相关抗... 实验应用SD雄性大鼠的外周肺组织,进行大鼠肺微血管内皮细胞(RPMVEC)的原代培养和传代培养,并从实验动物、培养基、操作条件、剪块方法、植块方法等细节方面对组织块法培养RPMVEC的方法进行探讨改进。同时,对培养细胞进行Ⅷ因子相关抗原免疫细胞化学鉴定,通过光镜和透射电镜观察细胞形态和超微结构,通过MTT观察细胞生长情况。体外培养的原代RPMVEC在光镜下呈多角形或梭形,胞核清晰,呈卵圆形。细胞单层呈典型的铺路石样排列。细胞生长状态良好、抗Ⅷ因子相关抗原染色阳性。透射电镜可见Weibel-Palade小体。改进后的组织块培养法获取RPMVEC的成功率高,污染几率低,细胞活力好,纯度高,数量大,同时保有了PMVEC的结构和功能,可用于进一步的实验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鼠肺微血管内皮细胞 培养方法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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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抄家案件与抄没法律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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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柏桦 刘延宇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67-74,224,共8页
现存清代的抄家档案很多,从这些档案所见的抄家案件来看,可以分为:有权势的大臣、违反法纪的官员、"文字狱"、亏空钱粮、反抗朝廷的团伙及手段残忍的杀人犯等五类。抄家案件的处置明显区分为严惩、减等、从宽三种类型,在处置... 现存清代的抄家档案很多,从这些档案所见的抄家案件来看,可以分为:有权势的大臣、违反法纪的官员、"文字狱"、亏空钱粮、反抗朝廷的团伙及手段残忍的杀人犯等五类。抄家案件的处置明显区分为严惩、减等、从宽三种类型,在处置过程中既有复杂的人际关系,又有君主的喜恶爱憎。清代法规体系是以律、例、则例、事例、章程、成案等为主,以中央部院衙门和地方官府颁布的禁约为辅,构建了彼此相连的法规体系。因此在分析抄家案件时,既要看到法规的一般适用情况,又要根据当时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重大抄家案件有政治经济等多种因素,在具体审判过程中淡化政治因素,采取"政治案件经济办",既显示出法律为统治者工具性的特点,也表明政治斗争复杂性的特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抄家案件 抄没财产人口 抄没法律 清代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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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荡江湖——莽汉主义的“漫游性”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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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柏桦 余夏云 《当代文坛》 CSSCI 2007年第5期126-128,共3页
关键词 莽汉主义 漫游 江湖 “反传统” 生活风格 写作风格 文学史 诗歌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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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与就地正法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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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柏桦 高金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24-30,共7页
"正法"这一名词出现很早,其内涵最初为权威的法度,指国家的基本大法,进而在汉魏时代的官方语境中普遍延伸为明正法制、依法制裁和办理,汉魏时期"正法"至多在某些语境中包含执行死刑的寓意,而与"死刑"相... "正法"这一名词出现很早,其内涵最初为权威的法度,指国家的基本大法,进而在汉魏时代的官方语境中普遍延伸为明正法制、依法制裁和办理,汉魏时期"正法"至多在某些语境中包含执行死刑的寓意,而与"死刑"相对应的词汇则为"正刑"。至宋元之时,与"死刑"相对应的专门用语为"明正典刑"。"正法"一词真正具有执行死刑的意义是在元代以后才出现的。随着"正法"一词的执行死刑意义被人们所接受,出现了与正法有关的司法制度。军前正法、立即正法、请旨即行正法、一面具奏一面正法、恭请王命正法、先行正法、立毙杖下等,都是执行死刑的特殊司法程序。清代《就地正法章程》的颁布,是对就地正法以法律形式予以肯定,也使这种特殊司法程序的处置权、执行权不断下放,以至于团练民团、土豪劣绅都可以操人生死,不但对当时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贻害中国多达百余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法 就地正法 使节金牌 王命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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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律例成案的适用——以“强盗”律例为中心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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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柏桦 于雁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8期131-140,共10页
在清王朝律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律的不足,此外还有许多相应的法规,与律例并存,起到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其中律、条例、成案的法律效力在学界颇有争议。在通过"强盗"105例,成案195案的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可以看... 在清王朝律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律的不足,此外还有许多相应的法规,与律例并存,起到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其中律、条例、成案的法律效力在学界颇有争议。在通过"强盗"105例,成案195案的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可以看出,律在法典中处在核心的地位,例在具体量刑方面的效力大于律,而制定法是清代法律渊源的主体,成案所有发挥作用的空间非常有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律例 成案 法律渊源 判例法 清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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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府县之关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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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柏桦 李瑶 《河北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60-65,共6页
明代的府县都是亲民之官,在行政隶属上,县统于府,按理说县之事都是府之事,但在具体政务运行过程中,二者还是有所区别的。从设官来看,除主官知府、知县之外,府县都设有佐贰官、首领官、教职、杂职,各自拥有吏胥,既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也有... 明代的府县都是亲民之官,在行政隶属上,县统于府,按理说县之事都是府之事,但在具体政务运行过程中,二者还是有所区别的。从设官来看,除主官知府、知县之外,府县都设有佐贰官、首领官、教职、杂职,各自拥有吏胥,既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也有统属关系。权责上看,府的责任在督察,县的责任在施政。无论是从统属关系,还是从政治运作,抑或是彼此之间的政治经济利益,将府与县连接在一起,既关系到地方吏治是否清明,也关系到地方社会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府县官 亲民之官 有司 陋规 钱谷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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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滥设官吏”罪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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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柏桦 高进 《史学集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27-35,共9页
“滥设官吏”罪是明代确立的罪名,清朝因之。“滥设”是与“额设”相对的,“额设”是制度上允许的额定员额,由朝廷人事主管部门按缺铨选委署,是职官管理制度的重要构成。“滥设”则是制度上不允许的,是所谓定编之外的官吏,不经朝廷人事... “滥设官吏”罪是明代确立的罪名,清朝因之。“滥设”是与“额设”相对的,“额设”是制度上允许的额定员额,由朝廷人事主管部门按缺铨选委署,是职官管理制度的重要构成。“滥设”则是制度上不允许的,是所谓定编之外的官吏,不经朝廷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缺铨选委署,则属于犯罪。理清“额设”与“滥设”的关系,分析各种各样“滥设官吏”罪的案情及千变万化的情节,则是本文的重点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设官吏 律例 额设 罢闲官吏 白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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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州县衙门陋规的存留与裁革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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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柏桦 《史学集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53-62,共10页
明清州县的陋规收入很多,衙门的陋规固随地皆有,但不能随意多取,按规定额度收取者为合法,其额外苛求者则为非法。明清州县陋规的90%来自于理财,而理财中的大宗来自于赋税、平余、盐当、杂课,州县官在理财额内收取的陋规,一般都能够达到&... 明清州县的陋规收入很多,衙门的陋规固随地皆有,但不能随意多取,按规定额度收取者为合法,其额外苛求者则为非法。明清州县陋规的90%来自于理财,而理财中的大宗来自于赋税、平余、盐当、杂课,州县官在理财额内收取的陋规,一般都能够达到"不贪不滥,一年三万"的收入水平。如果额外苛求,是私派陋规、勒索陋规、需索陋规、私受陋规等,一旦发觉则要受到惩处。关于陋规是否存留,还是全部或部分裁革,无论是统治者,还是官员、学者都各有看法,可以说议论纷纭,莫衷一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陋规 州县官 耗羡归公 办公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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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律例规定的官方治安责任 被引量:2
18
作者 柏桦 刘立松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50-57,共8页
清代律例中规定文武官弁有"务将所属地方实力稽查"的责任,而"捕役兵丁均有缉0盗贼之责",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维护社会治安是文武官弁及捕役兵丁的专责。从官方维持社会治安的角度看,王朝的所有机构都应该有维持社会治... 清代律例中规定文武官弁有"务将所属地方实力稽查"的责任,而"捕役兵丁均有缉0盗贼之责",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维护社会治安是文武官弁及捕役兵丁的专责。从官方维持社会治安的角度看,王朝的所有机构都应该有维持社会治安的责任,参与到维持社会治安体系中来,然而,在清王朝律例所规定的主要责任者是防范与缉捕的汛兵与捕役,以及指挥他们的文武官弁。要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各种犯罪,维护王朝的社会秩序,保障王朝的安全,就必须具有高素质、高水平,敬业尽职的官方机构与人员,但统治者没有从根本上关注这些官方机构与人员如何达到高素质、高水平和如何敬业尽职,律例规定与社会发展脱节,其弊端也是明显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律例 捕役兵丁 文武官弁 参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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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王朝罪犯发遣新疆制度 被引量:9
19
作者 柏桦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17-125,共9页
清代乾隆中叶统一新疆以后,清政府开始向新疆发遣罪犯,并且相继出台发遣例,在法律上确定了罪犯发遣新疆的制度。与明代及清前期向边疆发遣罪犯不同,只有条例规定的一些罪名才能够发遣。最初定例,发遣新疆的罪名是20种,后增加为22种,再... 清代乾隆中叶统一新疆以后,清政府开始向新疆发遣罪犯,并且相继出台发遣例,在法律上确定了罪犯发遣新疆的制度。与明代及清前期向边疆发遣罪犯不同,只有条例规定的一些罪名才能够发遣。最初定例,发遣新疆的罪名是20种,后增加为22种,再减少至8种,最终确定为16种。被发遣的罪犯都是情罪重大、"凶狡异常"之"猾匪积贼",以及邪教惑众的重犯。将获罪的文武官员发往新疆军台效力赎罪,则是针对职官的处罚。遣犯与这些官员的素质不可相提并论,在谈论罪犯发遣对新疆开发的贡献时,两者也不能等同。罪犯发遣新疆是为奴、种地、承担各种艰苦的劳役,官员发往新疆是效力、当差。遣犯种地的"遣屯""犯屯"规模并不大,在严加管制、期满回籍的情况下,很难与当地各民族交流,而低素质的罪犯也给新疆的发展带来困扰。同时,清代发往新疆的遣犯至多为10—16万人,永久移民于新疆者不足7万人,故其对新疆的开发与发展的作用甚微,不宜高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清律例 发遣 为奴 种地当差 军台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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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涉藏民刑案件研究与展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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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柏桦 冯志伟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137-144,176,共8页
清王朝在涉及藏族的民事与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不但有严格的司法程序,而且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同民族有不同的风俗习惯,更有特别法与整体法的区别,因此研究藏族与其他民族之间出现的民事纠纷,发生的刑事案件,既是藏族法制史的重要内容... 清王朝在涉及藏族的民事与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不但有严格的司法程序,而且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同民族有不同的风俗习惯,更有特别法与整体法的区别,因此研究藏族与其他民族之间出现的民事纠纷,发生的刑事案件,既是藏族法制史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法制史不可或缺的部分。在对目前涉及藏族法律与司法研究状况进行分析之后,对清王朝处理涉及藏族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研究进行展望,提出法律适用、基本政治理念、政治与社会效果、不同区域发生民族冲突的纠纷处理原则及处理程序等问题,展望今后研究的可能关注点所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藏民刑案件 藏区法制 藏族习惯法 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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