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嫖宿幼女罪保护法益的正本清源——兼谈嫖宿幼女罪未来的修法方向 被引量:14
1
作者 林贵文 朱建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82-95,共14页
嫖宿幼女罪保护的并非"社会善良风俗"、"保护幼女"的社会观念或者"禁止卖淫嫖娼"的社会管理秩序等社会法益,也不宜界定为"身心健康"或者"健全人格养成"等个人法益。从本罪应然的立... 嫖宿幼女罪保护的并非"社会善良风俗"、"保护幼女"的社会观念或者"禁止卖淫嫖娼"的社会管理秩序等社会法益,也不宜界定为"身心健康"或者"健全人格养成"等个人法益。从本罪应然的立法目的考量,应当将其保护的法益界定为"性生理、心理的健全成长权",而且,嫖宿幼女这一客观的行为模式也不足以导致对其需要单独制罪,因此,应当将本罪回归由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进行规制,同时考虑到新旧法之间的衔接以及幼女卖淫的特殊动态,建议在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中增设对嫖宿幼女行为的相应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嫖宿幼女罪 保护法益 社会法益 个人法益 性生理心理健全成长权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滥用职权罪中“重大损失”的体系地位 被引量:5
2
作者 林贵文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2年第4期104-111,共8页
"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罪的危害结果,应属于主观认识内容。认为其属于罪量要素、限制处罚范围的事由、客观处罚条件或者客观的超过要素都是不当的。我国对该罪设置了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是基于该罪的客观行为样态等考虑,... "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罪的危害结果,应属于主观认识内容。认为其属于罪量要素、限制处罚范围的事由、客观处罚条件或者客观的超过要素都是不当的。我国对该罪设置了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是基于该罪的客观行为样态等考虑,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职权罪 罪过形式 危害结果 法定刑 行为样态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