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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责任的民法教义学解释进路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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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宗宇
林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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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重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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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150-160,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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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法上的中国元素研究”(项目编号:18AFX0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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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自动驾驶技术具有的智能性、安全性、风险性特征导致其交通侵权行为主体不明、责任边界模糊等困局。在民法教义学维度,其关键问题不只是在于如何应对责任真空,更为重要的是提供合理的解释理由与衡量多方利益。基于自动驾驶系统的弱人工智能属性,民法应将其“工具化”。在可允许风险论视角下,生产者不应承担智能系统风险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由自动驾驶的汽车保有人承担该责任时,应当区分高度自动驾驶与一般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可参照适用高度危险责任,一般自动驾驶区分情形适用现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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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自动驾驶
民法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人工智能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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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utonomous Vehicles
Civil Code
The Liability for Vehicle Traffic Acciden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duct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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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52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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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个人信息保护的公法应对:引入预防原则的构想证成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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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宗宇
林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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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重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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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84-94,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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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法上的中国元素研究”(18AFX015)
重庆市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重点项目“基于山地城市道路场景的自动驾驶社会实验研究”(CSTC2020JSCX-DXWTBX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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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数字科技滥用个人信息造成的社会风险与个人权利侵犯问题日益突出,个体缺乏保护个人信息的能力,公法已然具备更深层次干预个人领域之理由。预防原则是公权力面对科技风险的严厉举措,近年来其扩张适用日益广泛。数字科技之风险后果既满足严重性与不可逆转性,又符合预防原则的基本触发条件,因此适用该原则应是风险防范的较优选择。由于抽象的侵权风险证明可能离不开主观判断,在适用时需要注意限制其规范对象,科学设定“强”“弱”预防原则的启动阈值,灵活设置“不确定风险”的证明,避免无休止的重复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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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预防原则
政府责任
科技风险
面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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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7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7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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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定位与路径选择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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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传琳
宋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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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重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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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206-213,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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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法上的中国元素研究”(18AFX015)
重庆市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重点项目“基于山地城市道路场景的自动驾驶社会实验研究”(cstc2020jscx-dxwtBX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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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规则存在一定的争议与空白,引发了解释的必要。从性质上看,个人信息属于人格利益,个人在信息处理时受到的民法保护应被理解为权益而非权利。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功能既要立足于数字经济之利益平衡,又要对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缺陷形成弥补,还需要与个人信息保护法顺利衔接联动。借鉴比较法的经验,具体规范的模式更加适合当下国情。个人信息民法权益的实现主要依赖两条路径——人格权规则与侵权责任规则。在适用人格权规则时应注意请求权的相对性,避免泛化人格权概念并具体化个人信息人格权益的规范模式,即只能针对特定主体、权益范畴,以《民法典》的明文规定为限等等。私密信息虽优先适用隐私权规则,规范模式更加宽泛,但其在本质上仍属于个人信息而非隐私权。由于侵权责任编缺乏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在适用时需要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结合,统一主体的划分,完善过错归责原则,设立最低限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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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信息
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法
隐私权
信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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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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