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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监督司法的类型化及其发展方向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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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炎辉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46-151,共6页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核心是还权于司法者,其必然导致司法权力运行主体更加分散化、内部行政监督更加弱化。在此新形势下,加强和完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司法监督正当其时。人大监督司法是对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主体即法院和检察院的监...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核心是还权于司法者,其必然导致司法权力运行主体更加分散化、内部行政监督更加弱化。在此新形势下,加强和完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司法监督正当其时。人大监督司法是对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主体即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其根本内容不是监督司法行为或司法活动,而是监督司法权。监督司法工作的具体内容应当类型化为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三个方面,并且实现法律监督的深入化、工作监督的常态化和人事监督的实质化,才能有效提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质效,确保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得到正确、有力的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大 监督权 司法权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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