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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德治”思想的社会治理创新价值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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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德嘉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56-60,共5页
"德治"是现代学者对儒家社会治理模式的概括总结。现代学界往往认为儒家"德治"将治国安邦的希望寄托在圣君明主身上,因而是一种典型的"人治"思想。实际上,儒家"德治"思想一方面以儒家伦理重塑... "德治"是现代学者对儒家社会治理模式的概括总结。现代学界往往认为儒家"德治"将治国安邦的希望寄托在圣君明主身上,因而是一种典型的"人治"思想。实际上,儒家"德治"思想一方面以儒家伦理重塑传统法律的基本结构与内容,另一方面通过儒家德教提高百姓的道德素质,最终使国家通过公权力所建构的法律秩序与民间社会的伦理秩序形成最大限度的共识。在提倡治理创新的当代社会中,儒家"德治"的社会治理思想对于培育民间自治力量与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方面有着许多可资借鉴的地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治 法治 秩序 社会治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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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思维导向下先秦法家“刑治”模式的基本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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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德嘉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69-73,共5页
现代学界常将先秦法家的治理思想总结为"法治"。然而,先秦法家之"法治"与近代西方所提出的"法治"不可同日而语,将法家以法统治社会的思想概括为"法治",不仅不利于表达,而且会产生概念的混淆。... 现代学界常将先秦法家的治理思想总结为"法治"。然而,先秦法家之"法治"与近代西方所提出的"法治"不可同日而语,将法家以法统治社会的思想概括为"法治",不仅不利于表达,而且会产生概念的混淆。究法家"法治"之实,实为"刑治"。先秦法家"刑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包括:势治、作壹、信法三个方面。"势治"用以加强君主权力,主张权力应该为君主所集中。"作壹"则为君主集中权力提供了可行性的方案。最后,信法为君主"循名责实"查验群臣的言行提供了客观性的标准。总的而言,先秦法家所主张的"刑治"是以功利思维为导向的治理思想,其建立在人性趋利避害的基本假设基础之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治 法家 法治 功利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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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主刑辅”说的学说史考察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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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德嘉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53-160,共8页
"德主刑辅"是现代学者所总结的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然而,"德主刑辅"一说并非古人所使用的概念,而是近代学者对儒家德刑关系思想所作的概括总结。杨鸿烈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首先提出了"德主刑辅"... "德主刑辅"是现代学者所总结的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然而,"德主刑辅"一说并非古人所使用的概念,而是近代学者对儒家德刑关系思想所作的概括总结。杨鸿烈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首先提出了"德主刑辅"的说法,将儒家的"礼治"或"德主刑辅"的思想与"法治"相对立,得出了儒家重视德教而轻视法律的结论。以"德主刑辅"描述中国传统法律的核心特征并不准确。"德本刑用"才是古人对立法、司法实践的自我总结,不仅准确概括了儒家德刑关系的实质,而且对当下的社会治理创新具有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治 法治 德主刑辅 学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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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情理司法的逻辑起点及其现代性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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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德嘉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20-25,共6页
现代司法的裁判中心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客观行为,至于行为人自身及其所处的伦理秩序、生活利益则并不是裁判所主要考量的事项。然而,中国传统社会的情理司法则以现实中的人为司法的逻辑起点,情理司法中的当事人并非抽象的个体,而是存在于... 现代司法的裁判中心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客观行为,至于行为人自身及其所处的伦理秩序、生活利益则并不是裁判所主要考量的事项。然而,中国传统社会的情理司法则以现实中的人为司法的逻辑起点,情理司法中的当事人并非抽象的个体,而是存在于具体的伦理、情感和利益关系中的活生生的人。传统情理司法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个人在不同伦理关系中所具有的身份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判处不同的罪责。同时,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也会根据案件当事人所处的不同生活情境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关系来进行自由裁量。以现实中的人为逻辑起点的传统情理司法更注重人际关系的恢复和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古代人文精神的重要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司法中的"情理"恰可以弥补现代法律以行为为中心所造成的对具体个人的遗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理司法 当事人 法律个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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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伦:传统儒家法秩序的现代价值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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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德嘉 《学术前沿》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8期104-107,共4页
传统“伦理法”所强调的人伦价值与现代法治并不矛盾,具体君臣父子的人伦关系或许随着时代发展而被社会所扬弃,但背后所蕴含尊重人伦,尊重生活情理的法律价值则将依然有着重要意义。当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思... 传统“伦理法”所强调的人伦价值与现代法治并不矛盾,具体君臣父子的人伦关系或许随着时代发展而被社会所扬弃,但背后所蕴含尊重人伦,尊重生活情理的法律价值则将依然有着重要意义。当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思路可借鉴传统“伦理法”。传统“伦理法”的最大意义在于滋养了传统法所赖以生存的社会共识基础。儒家通过“化民成俗”的德教实践,将君臣、父子的人伦秩序内化为社会上人人所奉行的基本价值共识,并通过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将伦理与法律巧妙融为一体。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建设中发挥了社会价值“最大公约数”的重要意义,其凝聚社会共识的作用引导法治建设认知与实践的统一,使国家价值、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通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治 儒家思想 人伦秩序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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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司法裁判中的法律发现与道德话语——以唐代判词为中心的考察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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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德嘉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79-85,共7页
中国传统司法具有情理与法律相融合的特点。古代法官运用道德话语进行释法说理,情理、礼义等在司法中发挥了解释、发现法律的作用。唐律为我国古代立法史上“礼法合一”的典范,唐代铨选官员为命制的判词最能反映传统司法礼法融合的裁判... 中国传统司法具有情理与法律相融合的特点。古代法官运用道德话语进行释法说理,情理、礼义等在司法中发挥了解释、发现法律的作用。唐律为我国古代立法史上“礼法合一”的典范,唐代铨选官员为命制的判词最能反映传统司法礼法融合的裁判说理方式。唐代判词不仅文辞优美、词藻华丽,而且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推理和论证过程,绝非“堆垛故事之浮词”。制判者虽不直接援引律令正文,但所作判断不仅符合“律意”要求,还以华丽言辞进行了道德论证与说教,阐明了判决所据律令背后的礼法、情理依据。如果无法可依或法难尽情,则制判者往往还会从经义、情理中寻找可以依凭的道德资源进行法律的“续造”。这样的论证方式对于现代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实现情法允协的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拟判 唐代判词 法律发现 道德话语 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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