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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的事先审核义务及责任承担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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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璐馨 李永军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76-188,共13页
网络内容生态治理下的平台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到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和对用户权益的保障。网络平台责任本质上是具有公共属性的私法责任,这一属性决定了网络平台的事先审核义务应依据《民法典》《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跟帖评论服... 网络内容生态治理下的平台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到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和对用户权益的保障。网络平台责任本质上是具有公共属性的私法责任,这一属性决定了网络平台的事先审核义务应依据《民法典》《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部门规章,结合“避风港规则”“红旗规则”等进行规范解释。应明确网络平台须承担实名登记义务、发布审核义务和事先实时巡查义务,系统构建三类事先审核义务的具体内容与履行标准,形塑违反事先审核义务的责任承担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平台 事先审核义务 公共属性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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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脸信息的民事法律保护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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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璐馨 李永军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5期89-99,共11页
人脸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个人信息类别,屡遭非法侵害,严重损害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对消解此类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在此背景下,应当建构人脸信息在民事法律层面上的“强保护”模式... 人脸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个人信息类别,屡遭非法侵害,严重损害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对消解此类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在此背景下,应当建构人脸信息在民事法律层面上的“强保护”模式:首先,应当对人脸信息进行明确界定,肯定其具有隐私与敏感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其次,在此基础上,根据价值判断,采用场景理论和动态系统论对不同场景下的人脸信息侵权责任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再次,应当剔除《民法典》第997条中“难以弥补”的措辞,调整“损害”为“侵害”,以适当放宽信息主体申请人格权禁令的要求;最后,个人信息处理者故意侵害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信息主体可以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造成精神损害的,排除“严重”要件对人脸信息侵权责任承担的适用,同时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中“损害”“损失”进行法释义学解读,为信息主体行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提供法律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脸信息 法律属性 归责原则 人格权禁令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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