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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核安全法》的调整范围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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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劲 张钰羚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2-10,共9页
确定《核安全法》的调整范围是构建具体核安全制度的重要前提。对有核武器的国家,立法应先明确是否调整涉军的核能利用行为。而考虑到外部恶意行为尤其是核恐怖主义行为的威胁,立法还应考虑是否在《核安全法》中对该问题进行回应。此外... 确定《核安全法》的调整范围是构建具体核安全制度的重要前提。对有核武器的国家,立法应先明确是否调整涉军的核能利用行为。而考虑到外部恶意行为尤其是核恐怖主义行为的威胁,立法还应考虑是否在《核安全法》中对该问题进行回应。此外,由于"核安全"的对象范围具有模糊性,立法应明确《核安全法》是广义上的核安全法还是狭义上的核安全法,而对该问题的回答还需分析《核安全法》和相关法律的关系。国际和各国(地区)立法经验表明,《核安全法》在调整范围的不同层面上有多种模式可供参考。我国《核安全法(草案)》的修改需进一步厘清军民关系,突出核安保的目的,理顺逻辑思路,完善条文表述,并从核法体系建构的视角明确《核安全法》的功能定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核安全 核安保 设施和活动 调整范围 多法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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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核电厂选址中的利益衡平机制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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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劲 张钰羚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8年第6期90-96,148,共8页
核电厂营运单位、公众和政府作为核电厂选址中的三方主体,有着各自的利益诉求。核电厂营运单位主张通过合理选择核电厂址,促进核能开发利用,创造经济效益;公众希望核电厂选址不会对自身及后代的健康与生命造成危害,因此要求参与选址决策... 核电厂营运单位、公众和政府作为核电厂选址中的三方主体,有着各自的利益诉求。核电厂营运单位主张通过合理选择核电厂址,促进核能开发利用,创造经济效益;公众希望核电厂选址不会对自身及后代的健康与生命造成危害,因此要求参与选址决策,并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政府关注如何规制核电厂选址的风险,平衡促进核能发展与保障公众安全之间的冲突。三方主体的利益相互交织,需要构建一套解决冲突的利益衡平机制。国外选址实践充分体现了三种利益从激烈斗争到逐渐融合的发展趋势,对我国核电厂选址利益衡平机制的构建具有借鉴意义。具体构建该机制时,应对公众利益予以优先考虑和保护,采取沟通协商和经济补偿两种方式解决公众与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核安全法》对核电厂选址以及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规定体现了利益衡平的考虑,但不足以充分保障公众的利益,有待进一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核电厂选址 利益衡平 政府 核电厂营运单位 核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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