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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语境下的生态修复:实践困惑与法律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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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先贵 《理论与改革》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29-144,共16页
从以传统单要素为中心转型到以现代整个生态系统或空间为中心,是我国生态修复法律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或升级,以适应现代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内在要求。将生态修复理解为我国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配套性制度,不论于理论逻辑还是于... 从以传统单要素为中心转型到以现代整个生态系统或空间为中心,是我国生态修复法律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或升级,以适应现代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内在要求。将生态修复理解为我国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配套性制度,不论于理论逻辑还是于实践逻辑层面均谓妥当。总体考量,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语境下的生态修复面临如下实践困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的治理模式并未实现从生态要素治理向生态系统治理的转型,社会资本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动力不足,社会公众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监督机制缺位。如此,明确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以生态系统而非单要素为治理模式,强化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的法律保障机制,明确社会公众参与生态修复监督机制,是破解上述困境的理性之道。将来出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国土空间规划法等法律时应认真落实上述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生态修复 生态环境 生态文明 国土空间 湿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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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制度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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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先贵 金俭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81-85,共5页
因公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应界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于补偿层面,应确立出让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二元化的补偿规范体系。对提起收回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须退还剩余年限的出让金和按照市场价格评估补偿。对提前收回的划拨土地... 因公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应界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于补偿层面,应确立出让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二元化的补偿规范体系。对提起收回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须退还剩余年限的出让金和按照市场价格评估补偿。对提前收回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须对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投入给予适当的补偿。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市场价格补偿时,需将因政府投资等因素致该土地使用权极差地租提高而产生的增值利益返还给社会,由社会从事公益事业。提前收回原因的公共利益要件和收回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应准用房屋征收制度的相关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 出让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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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的法理思辨 被引量:16
3
作者 张先贵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0期31-36,共6页
研究目的:分析并提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思路。研究方法:逻辑分析和规范分析。研究结果:从有效回应现实诉求和遵循渐进性改革路径来看,应主要从区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二元性、走出集体土地所有权私权法律性质定位的误区、进一步完... 研究目的:分析并提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思路。研究方法:逻辑分析和规范分析。研究结果:从有效回应现实诉求和遵循渐进性改革路径来看,应主要从区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二元性、走出集体土地所有权私权法律性质定位的误区、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规范装置、处理好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征收中关系4个方面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研究结论:在宏观层面一味的"做虚"和"做实"集体土地所有权乃是忽视其应有的体系效应和实践本质,可能给具体微观问题的解决带来负效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制度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私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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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权与土地发展权的区分及其法律意义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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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先贵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88-93,共6页
现有对土地开发权与土地发展权二者的界定存在混淆甚至错误。概念上土地开发权和土地发展权存在明显的区别,从法理上讲土地发展权和土地开发权的生成逻辑分别是土地所有权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之权利化的结果。我国现行法上的诸多制度设... 现有对土地开发权与土地发展权二者的界定存在混淆甚至错误。概念上土地开发权和土地发展权存在明显的区别,从法理上讲土地发展权和土地开发权的生成逻辑分别是土地所有权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之权利化的结果。我国现行法上的诸多制度设计是土地开发权与土地发展权的规范表达。承认这两项权利的独立权利属性,准确界定二者的内涵,并将其嵌入到现行的地权结构体系和内容中,不仅是结束土地法学理论研究乱象的需要,更是土地权利体系和内容的深化与拓展以及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市场化改革的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开发权 土地发展权 处分权能 收益权能 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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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如何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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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先贵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14-24,共11页
制定一部适应我国国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不仅是落实我国《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规定的内在需要,更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诉求。目前学理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 制定一部适应我国国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不仅是落实我国《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规定的内在需要,更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诉求。目前学理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理解尚存分歧,亟须在法理上予以澄清,这是保障其立法顺利进行的前提。基于法思想、法技术和法效果等层面的深入透视,在当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中,亟须在以下几个争点上达成共识: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宜定位成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设立不宜以农民出资为必要条件;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农民集体成员;四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终止不影响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以上判断乃是我们妥当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这一组织体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立法 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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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征收”视域下耕地开发权管制的法律表达——基于耕地保护立法背景下的深思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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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先贵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40-47,共8页
研究目的:探求我国耕地开发权管制的本质,为我国耕地保护立法提供妥适的制度设计方案。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文献资料法。研究结果:改革我国现行耕地开发权管制法律制度,是我国耕地保护立法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法理上,严格限制耕地转... 研究目的:探求我国耕地开发权管制的本质,为我国耕地保护立法提供妥适的制度设计方案。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文献资料法。研究结果:改革我国现行耕地开发权管制法律制度,是我国耕地保护立法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法理上,严格限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管制,其实质是对耕地开发权的管制。从财产权“准征收”角度审视,着眼于“对象识别基准”“结果识别基准”和“综合识别基准”,考量平等、比例等原则,积极回应当下城乡关系发展态势,应承认我国现行的耕地开发权管制构成对耕地开发权的“准征收”。研究结论:我国耕地开发权管制法律制度的建设,应在构建耕地开发权“准征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系统性展开,这是提升其规范性、体系性,实现我国土地法学从传统政策性研究范式向现代规范性研究范式转型的内在要求。我国耕地保护立法应以此为导向展开相应的制度设计和规范表达,如此方可实现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平衡,进而助推粮食安全目标的有效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准征收 土地法学 耕地开发权管制 耕地保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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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有偿退出的法律表达——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行前 被引量:12
7
作者 张先贵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5-25,共11页
在本轮集体产权改革试点中,尽管各地均不同程度认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有偿退出其股权,但在有偿退出条件、方式和程序等方面做法不一、差异明显,尚需进一步检讨和完善。法理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有偿退出条件应分申请退出条... 在本轮集体产权改革试点中,尽管各地均不同程度认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有偿退出其股权,但在有偿退出条件、方式和程序等方面做法不一、差异明显,尚需进一步检讨和完善。法理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有偿退出条件应分申请退出条件和强制退出条件,有偿退出方式和程序应分向本集体其他成员转让、由本集体赎回、向本集体以外的人转让三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有偿退出条件、方式等法律制度的设计,应以区分成员股权不同属性为基点。如果是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为折股量化对象而配置的成员股权,那么其强制退出的条件是成员身份的丧失,其退出方式仅限于集体内部进行,不能对外转让,如此方能体现这一股权的身份性、保障性、封闭性;如果是以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为折股量化对象而配置的成员股权,那么除非成员申请退出,原则上不适用强制退出,其有偿退出方式不仅限于集体内部进行,亦可在一定条件下对外转让,如此方能体现其市场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股权 退出条件 退出方式 退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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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下的土地规划权何去何从?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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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先贵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84-95,共12页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并不是对我国现行土地规划权的否定,而是为以土地规划为主的各类空间性规划编制、运行提供基本的指导和遵循服务的。当下我国土地规划权存在诸多弊端,亟须理性地加以克服。学理上,我国现行土地规划权改革的诸多...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并不是对我国现行土地规划权的否定,而是为以土地规划为主的各类空间性规划编制、运行提供基本的指导和遵循服务的。当下我国土地规划权存在诸多弊端,亟须理性地加以克服。学理上,我国现行土地规划权改革的诸多方案,尽管具有一定程度的参考价值,但因没有穿透这一权力行使之本质而难以把握改革之命脉,最终使改革难以获得实质性进展。从法理上看,我国现行土地规划权行使的本质是对土地开发权的配置,因而追求土地开发权配置上的公平目标应是当下我国土地规划权改革命脉之所在。在面向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的背景下,积极推动土地开发权配置方式的革新,乃是突围我国现行土地规划权改革困境之理性选择。这不仅是由规划的"技术理性"特质、"空间利益分配正义"目标以及我国城镇化迅速发展等多种客观因素所决定的,亦是当下我国土地规划权改革的关键、实质和突破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土空间规划 土地规划权 技术理性 利益分配 开发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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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集体土地资本化模式选择之法理辨析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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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先贵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0期59-65,共7页
赋予农民对集体土地的自主开发权还是继续由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是当前关于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理论分歧。分歧的实质是关于集体土地资本化的模式之争,即究竟选择体制外集体土地资本化的"主动"模式,还是选择体制内集体... 赋予农民对集体土地的自主开发权还是继续由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是当前关于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理论分歧。分歧的实质是关于集体土地资本化的模式之争,即究竟选择体制外集体土地资本化的"主动"模式,还是选择体制内集体土地资本化的"被动"模式。遵循社会转型期渐进式改革路线,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权衡两种模式的体系效应和实践效应,采取体制内集体土地资本化的"被动"模式,同时以地票交易为核心进行配套制度建设,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现行法层面应坚持《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明确地票的地役权属性,为有效实施这一模式提供法制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土地开发权 集体土地资本化 主动资本化 被动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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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所为与有所不为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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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先贵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3年第4期14-19,共6页
徘徊于做"虚"和做"实"两个向度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路向,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方向的极端化错误定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践样态和内在价值决定了其改革的第三种路向应是建立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功能限... 徘徊于做"虚"和做"实"两个向度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路向,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方向的极端化错误定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践样态和内在价值决定了其改革的第三种路向应是建立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功能限度"的正确认知基础上,拿捏其"有所为"与"有所不为"的面相,实现从"两极"到"中间"的回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土地所有权 做虚 做实 有所为 有所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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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束视角下我国土地管理行为法权表达及意义——立足于《土地管理法》修改背景下的审思 被引量:11
11
作者 张先贵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66-72,共7页
澄清我国土地管理行为法权表达的混乱,应遵循法教义学的研究范式。基于规范性和法效性的考量,我国现行土地管理行为的法权表达应在科学整理法内部资源的基础上,作出符合体系性和逻辑性的解释,这是达至形式理性的内在要求。立足于法权规... 澄清我国土地管理行为法权表达的混乱,应遵循法教义学的研究范式。基于规范性和法效性的考量,我国现行土地管理行为的法权表达应在科学整理法内部资源的基础上,作出符合体系性和逻辑性的解释,这是达至形式理性的内在要求。立足于法权规范视角,中国法语境下的土地管理行为是由内核性权力和配套性权力组成的权力束结构体系,前者是以实现土地资源属性上承载的公益目标而对土地资源进行管制的权力,主要包括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和土地征收权等权力;而后者是以保障土地管理制度能够有效运行而设置的,主要由土地登记权、土地税收权和土地监督权等构成。土地管理行为中的内核性权力是最能反映我国现行土地管理行为法权表达的本质性内涵,体现我国现行土地管理行为有别于其他行政管理行为的根本差异。我国现行土地管理行为的法权表达应被定位于土地管理的内核心权力层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管理行为 法权表达 内核性权力 配套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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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语境下土地开发权理论之展开 被引量:15
12
作者 张先贵 《东方法学》 CSSCI 2015年第6期18-28,共11页
土地开发权与土地发展权两者在概念界定、文本规范等层面,存在诸多差异,应予区分。法律性质上,宜将土地开发权定性为用益物权。立足我国独特的地权结构形态,在土地开发权归属层面,应践行城市土地开发权国家独占和集体土地开发权归集体... 土地开发权与土地发展权两者在概念界定、文本规范等层面,存在诸多差异,应予区分。法律性质上,宜将土地开发权定性为用益物权。立足我国独特的地权结构形态,在土地开发权归属层面,应践行城市土地开发权国家独占和集体土地开发权归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双轨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区分承包地开发权、宅基地开发权、集体建设用地开发权和城市建设用地开发权四种不同类型,来展开制度设计和规范配置。中国法上嵌入这一"新权利",会带来法体系、法制度和法规范三大法效应。在城镇化高速发展的当下,以土地开发权为切入口,改革我国土地财产权和土地管理权两大法律制度,是回应其法效应,增强土地制度回应力和适应性品格的内在诉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开发权 土地发展权 法律性质 法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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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开发许可权市场化改革的法理逻辑——兼论私法的方式如何实现土地管理的目标 被引量:10
13
作者 张先贵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99-110,共12页
农地开发许可权乃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的法权表达。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的核心在于是否持有农用地转用指标。理论上,"自上而下、统一分配、层层分解、指令性配额"的农用地指标管理运作模式,其本质上... 农地开发许可权乃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的法权表达。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的核心在于是否持有农用地转用指标。理论上,"自上而下、统一分配、层层分解、指令性配额"的农用地指标管理运作模式,其本质上乃是我国土地管理践行"命令—服从"之单一公法方式的体现。实践中,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违法实施农用地转用的现象较为普遍,这折射出农地开发许可权的运行陷入失灵的困境。从"两分两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到"地票"交易的政策演进脉络,虽形式上突围了现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下指标计划外取得的困境,具有化堵为疏的制度功能和价值,但其背后的逻辑乃是对农地开发许可权进行市场化改革的本质宣示,是农地开发许可权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重大制度创新。在法理逻辑层面,对农地开发许可权进行市场化改革,体现了在一定条件下可借助私法的方式完成土地管理任务,实现土地管理目标的"行政私法"原理。当然,这亦是"行政私法"原理在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深化发展、机制创新和实践体现。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亦应该以此为契机和切入点来展开实质性的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用地转用审批 农地开发许可权 公法 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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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票交易之地役权属性的理性检视 被引量:7
14
作者 张先贵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12-116,共5页
以地役权来定位地票交易的法律属性,虽然形式层面,具有相对合理性的面相,并在一定程度上为地票交易的实践运行提供规范上的保障。但逻辑层面,这一界定更多的是着重于地票交易的法律适用,体现了偏重于结果层面的实用主义思维,而没有真正... 以地役权来定位地票交易的法律属性,虽然形式层面,具有相对合理性的面相,并在一定程度上为地票交易的实践运行提供规范上的保障。但逻辑层面,这一界定更多的是着重于地票交易的法律适用,体现了偏重于结果层面的实用主义思维,而没有真正穿透地票交易的本质属性,为其法律性质在权利平台上找到准确的定位。此外,在价值层面,在各种新型权利不断产生的背景下,以地役权这一具体内容不确定性、开放性和包容性的兜底性用益物权来定位地票交易法律属性,遮蔽了土地开发权这项新型权利的生成,不利于社会转型期新型土地财产权的生成和发展。回归问题的本源,地票交易应定位于土地开发权的交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票交易 地役权 供役地 需役地 土地开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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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典编纂应设置财产权“准征收”规范体系 被引量:8
15
作者 张先贵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87-99,共13页
财产权“准征收”现象已弥漫到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成为触手可及的客观存在。财产权征收模式从“一元”向“二元”转变的需要、财产权限制规范精细化构造的诉求,是中国语境下财产权“准征收”的生成逻辑。从法思想、法体系和法技术... 财产权“准征收”现象已弥漫到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成为触手可及的客观存在。财产权征收模式从“一元”向“二元”转变的需要、财产权限制规范精细化构造的诉求,是中国语境下财产权“准征收”的生成逻辑。从法思想、法体系和法技术等层面深入考量,我国将来编纂的行政法典宜设置财产权“准征收”规范体系。这不仅是提升财产权公益征收规范科学性、先进性,弥补其与实践之间张力的内在需要,更是顺应情势变迁,实现我国行政法典中财产权公益征收规范体系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理性表达。就体系安排而言,我国将来编纂的行政法典宜在总则之行政活动章对财产权“准征收”作原则性规定;在分则之行政活动编对财产权“准征收”作具体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法典 公益征收 “准征收” 特别牺牲 过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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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权的用益物权属性论 被引量:9
16
作者 张先贵 《现代经济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8期74-78,共5页
土地开发权宜被界定为一项用益物权:从形式上看,土地开发权的客体为特定地块空间的容量;对特定地块的空间容量能够在法律上实现直接支配力和排他力,因此土地开发权符合用益物权的形式特征。从实质上看,土地开发权之用益物权定位不仅是... 土地开发权宜被界定为一项用益物权:从形式上看,土地开发权的客体为特定地块空间的容量;对特定地块的空间容量能够在法律上实现直接支配力和排他力,因此土地开发权符合用益物权的形式特征。从实质上看,土地开发权之用益物权定位不仅是拓展和深化土地权利体系的需要,而且亦是土地管理市场化改革实践的需要。土地开发权之用益物权定位能够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制资源,推动这一权利的法律制度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开发权 法律性质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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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征收立法取向之抉择:土地中心抑或房屋中心?——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分析样本 被引量:9
17
作者 张先贵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22-130,共9页
"房屋中心主义"和"土地中心主义"作为不动产征收立法的两种取向,呈现出不同的价值导引和规范机理。揆诸两大法系不动产征收较为完备国家的立法,"土地中心主义"立法取向贯穿于具体制度的建构和展开中,成... "房屋中心主义"和"土地中心主义"作为不动产征收立法的两种取向,呈现出不同的价值导引和规范机理。揆诸两大法系不动产征收较为完备国家的立法,"土地中心主义"立法取向贯穿于具体制度的建构和展开中,成为规范逻辑体系之主线。鉴于域外先进经验、土地的特殊属性以及土地与建筑物间关系等因素的考量,我国不动产征收立法应摒弃"房屋中心主义"而践行"土地中心主义"的立法取向,并以此为导引进行方法论维度的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征收 房屋中心主义 土地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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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权与我国土地管理权制度改革 被引量:7
18
作者 张先贵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8-13,共6页
我国土地管理权是由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征收权等权力构成的一组权利束结构体系。改革现行土地管理权制度,是修改《土地管理法》无法回避的重大议题。我国土地管理权制度改革的既有方案,因改革切入口定位不清而存在诸如目... 我国土地管理权是由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征收权等权力构成的一组权利束结构体系。改革现行土地管理权制度,是修改《土地管理法》无法回避的重大议题。我国土地管理权制度改革的既有方案,因改革切入口定位不清而存在诸如目标定位模糊、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考量等诸多弊病,并因此陷入了改革困境。以土地开发权为切入口,建立土地开发权制度平台,并将各项具体土地管理权纳入到这一平台上来推动其改革,是走出当下我国土地管理权制度改革困境的重要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开发权 土地管理权 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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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票交易的法律性质及其规制 被引量:4
19
作者 张先贵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106-113,135,共9页
无论是"指标交易说""土地发展权交易说"抑或"地役权说"都没有对我国当下地票交易的法律性质予以准确揭示。从我国特有的地权结构形态和土地管理体制出发,参考域外经验,在考察地票交易生成逻辑的基础上,... 无论是"指标交易说""土地发展权交易说"抑或"地役权说"都没有对我国当下地票交易的法律性质予以准确揭示。从我国特有的地权结构形态和土地管理体制出发,参考域外经验,在考察地票交易生成逻辑的基础上,宜将地票交易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土地开发权交易。针对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规制,应分两步走:一是在现行法没有对土地开发权及交易进行系统性规定前,遵循解释论研究范式,可适用地役权制度的相关法制资源,但这仅是过渡阶段;二是在正轨阶段,遵循立法论的研究范式,在土地开发权被现行法赋予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并对其交易进行系统性的调整后,应适用其专门性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票交易 指标交易 土地发展权 地役权 土地开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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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土地开发强度管制公私法合作模式论——面向城市治理目标有效实现下的思考 被引量:5
20
作者 张先贵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133-139,共7页
城市土地开发强度管制模式的改革,不仅与个人财产权之私益的充分实现息息相关,而且直接关涉城市治理目标能否有效实现的重大公共利益问题。我国现行城市土地开发强度践行的是以命令和服从为基本特征的单一公法管制模式。本质上,这一模... 城市土地开发强度管制模式的改革,不仅与个人财产权之私益的充分实现息息相关,而且直接关涉城市治理目标能否有效实现的重大公共利益问题。我国现行城市土地开发强度践行的是以命令和服从为基本特征的单一公法管制模式。本质上,这一模式是单一行政手段配置土地资源的体现,忽视了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践中,擅自变更土地开发强度管制的违法建设现象屡禁不止,宣示这一管制模式步入了运行失灵的困境,致使现行城市土地开发强度管制法律制度所承载的公私益两大目标难以实现。容积率指标交易是突围城市土地开发强度单一公法管制模式运行困境的理性选择。法理上,这一举措改革了单一的公法管制方式,在管制的规范结构中嵌入了相应的私法方式,从本质上践行了公私法合作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开发强度 公私模式 私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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