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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公约中健康权的权利演进、逻辑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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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庞新燕 《医学与哲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5期19-24,共6页
国际人权公约中对健康权规定的不断完善展示了其权利化的演进历程。《世界卫生组织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从倡导性的述说到真正的权利保障,健康权经历了自由权到社会权的转变,而且在两者的张力之中迅... 国际人权公约中对健康权规定的不断完善展示了其权利化的演进历程。《世界卫生组织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从倡导性的述说到真正的权利保障,健康权经历了自由权到社会权的转变,而且在两者的张力之中迅速成长。面对数字时代健康权保障的诸多新难题在权利义务构架上,数字健康技术拓宽了关联义务的社会延展。将传统单一的国家承担保障义务类型逐渐向多义务主体转化。展望未来,持续依据健康权保障现状继续优化其权利义务配置是完善国际社会健康权保障框架的理性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人权公约 健康权 逻辑进路 权利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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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权利保障制度的回顾与展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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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子堂 庞新燕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59-170,共12页
公共卫生权利作为一项基础性法律权利,其生成机理遵循着法律权利生成的基本规律:制度化生成和事实化生成。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共卫生治理开启了新征程。不断完善的立法、不断积累的法律实践和应对经验,成为公共卫生权利生成的基础要素。... 公共卫生权利作为一项基础性法律权利,其生成机理遵循着法律权利生成的基本规律:制度化生成和事实化生成。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共卫生治理开启了新征程。不断完善的立法、不断积累的法律实践和应对经验,成为公共卫生权利生成的基础要素。回顾公共卫生权利的制度化生成和事实化生成的历程,结合近年来国内外公共卫生治理实践,可以发现:权利协同保障理念不仅是解决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的良药,更是我国公共卫生权利保障的最佳路径。展望未来,公共卫生权利保障离不开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同治理,建构我国公共卫生体系亟须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元主体协同保障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健康中国 法律权利 公共卫生权利 制度生成 协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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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法律价值和意义——以新修订《种子法》为研究文本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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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庞新燕 《种子》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144-148,共5页
2022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正式施行。新《种子法》第28条、第90条首次规定了EDV制度,明确了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定义。该制度的建立将激励原始育种创新,从根源上解决种子同质化问题,对推进种业振兴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2022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正式施行。新《种子法》第28条、第90条首次规定了EDV制度,明确了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定义。该制度的建立将激励原始育种创新,从根源上解决种子同质化问题,对推进种业振兴具有里程碑式意义。EDV制度的建立充分彰显了法律公平正义价值在种业领域的践行,它的建立激活了种业法律保障体系,将种业领域的发展带入法治化道路新进程。《种子法》自出台以来历经四次修订,从设立植物新品种保护专章到拟建立EDV制度,20多年来不断完善,引导、率领、促进我国种子行业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权利保障 法律价值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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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在农业行政处罚中的适用——以梁磊诉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案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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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庞新燕 《种子》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134-138,143,共6页
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就处罚依据、相关法律与案件事实能进行质证、申辩与听取陈述的权利。它是国家赋予相对人维护辩护权利,表达诉求... 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就处罚依据、相关法律与案件事实能进行质证、申辩与听取陈述的权利。它是国家赋予相对人维护辩护权利,表达诉求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2020年新修订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都规定了听证制度,经过发展虽不断完善,但囿于立法技术和理念的局限性,听证制度在实践应用中逐渐暴露出诸多不足与缺陷。在农业领域中,行政处罚数额一般较大,听证制度适用比较普遍。因此,规范、完善听证制度在农业行政处罚中的适用,不仅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决策的合法性,监督行政权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处罚 听证制度 听证程序 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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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角下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为相关问题的法律探究——以陈荣敏不服被告织金县农牧局强制扣押种子行为一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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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庞新燕 马良全 《种子》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51-154,共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先行登记保存进行了规定,从条文中可以看出,先行登记行为仅仅是一种保存证据的措施,是一种过程性、中间性的行为,是为了减少扣押行为而专门衍生出的一种行政行为,是对行政权限缩的一种手段,在实务中普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先行登记保存进行了规定,从条文中可以看出,先行登记行为仅仅是一种保存证据的措施,是一种过程性、中间性的行为,是为了减少扣押行为而专门衍生出的一种行政行为,是对行政权限缩的一种手段,在实务中普遍使用。本文以在假种案中行政机关先行登记行为的程序、先行登记行为的性质、先行登记行为的不可诉性以及具体应用问题进行了一些简单的剖析,以例证先行登记保存的性质,准确界定其在行政法上的地位,以期在立法上明确其救济途径,切实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先行登记 性质分歧 不可诉性 假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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