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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数据的争议与抉择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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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左添熠 《中国流通经济》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14-128,共15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商业数据的重要依据,但因在法律实践中频繁适用一般条款,出现判断要件不明晰、保护规则不统一和保护效果不确定等问题,进而引发了坚守行为规制模式还是转向权利保护模式的争议。法律保护应当与产业发展阶段相适配,...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商业数据的重要依据,但因在法律实践中频繁适用一般条款,出现判断要件不明晰、保护规则不统一和保护效果不确定等问题,进而引发了坚守行为规制模式还是转向权利保护模式的争议。法律保护应当与产业发展阶段相适配,当前数据权益范围尚不明晰、数据利益分配难以达成共识、数字经济发展方兴未艾,贸然赋权将增加市场交易成本、阻碍资源有效利用,应当坚持弱约束的基调,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数据提供场景化保护和孵化型保护的制度优势,以弹性的规则构造实现既能适用禁止盗用规则满足私益保护需求,又能通过维护自由竞争空间因应数尽其用的公共利益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商业数据专条”的引入为数据权益保护提供了全新视角,在法律制定上,就规范体系而言,应以公开性为标准,区分管理措施和保密措施,将非公开数据纳入商业秘密制度保护、公开数据纳入商业数据专条保护;就规范结构而言,数据获取行为的正当性不能推定数据使用行为的正当性,对使用行为有必要进行独立评价;就规范内容而言,不正当获取数据行为条款中应删去“以盗窃、胁迫、欺诈等方式”的表述,增加“避开”的规范要素以提升保护范围的完整性。在法律实施上,增设类型化条款意味着行政实施全面介入数字空间竞争秩序的维护,应将行政执法权赋予竞争主管机构以解决多头执法问题,同时在司法适用中回归一般条款的严格主义和去道德化适用趋向,恪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谦抑性,最终实现数据要素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流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数据 不正当竞争 数据专条 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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