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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单方变更合同的法律规制——兼论《电子商务法》第34条之局限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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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红霞 孙寒宁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37-144,共8页
电子商务平台单方变更合同具有普遍性和频繁性。由于平台服务协议的持续性、技术性、丰富性和交叉补贴等特点,既有格式条款规制制度难以发挥效用。《电子商务法》确立了平台单方合同变更权与相对方单方合同解除权,并辅以意见征集和先期... 电子商务平台单方变更合同具有普遍性和频繁性。由于平台服务协议的持续性、技术性、丰富性和交叉补贴等特点,既有格式条款规制制度难以发挥效用。《电子商务法》确立了平台单方合同变更权与相对方单方合同解除权,并辅以意见征集和先期公示规则。但平台的特殊地位使相对方对其具有依赖性,导致单方解除权缺乏抑制平台滥用单方变更权的实际作用;征求意见与先期公示又缺乏真正的约束力;特殊提示义务则被实质性地抛弃。建议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法》配套制度,强化对平台变更合同的内容控制,扩大"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适用范围、细化其规范对象,明确并分类分级设置平台的特殊提示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 单方变更合同 格式条款 单方变更权 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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