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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正义看法院的调查取证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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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升乾 杨松 《重庆社会科学》 2002年第5期23-24,共2页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价值所在,也是司法的的最终目标。从其本身看,它可以分为实体主义和程序主义。过去的学者大多认为:程序不过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而已,程序正义充其量是保障如何实现实体正义。而现在,即使是在缺乏程序观念的大陆法系国...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价值所在,也是司法的的最终目标。从其本身看,它可以分为实体主义和程序主义。过去的学者大多认为:程序不过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而已,程序正义充其量是保障如何实现实体正义。而现在,即使是在缺乏程序观念的大陆法系国家,学者们也开始关心程序正义的其他价值。一方面正义的程序使结果合法化。判决的结果如果是从正义的程序中产生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正义 法院 调查取证权 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法 "无辩论 无效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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