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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支付中的可转让信用证(续)
1
作者
王锐
克莱夫.施米特霍夫
《商业研究》
1988年第9期15-16,共2页
按照《统一惯例》1983年修订本第54条规定,开证行和通知行办理转让的责任方面现在状况是这样。当信用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开证行不负有必须使信用证可转让的责任。如果该银行接受了这样申请,就应按申请的要求办理。开证行...
按照《统一惯例》1983年修订本第54条规定,开证行和通知行办理转让的责任方面现在状况是这样。当信用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开证行不负有必须使信用证可转让的责任。如果该银行接受了这样申请,就应按申请的要求办理。开证行不负有必须接受第一受益人的转让指示的责任,但是按照商业通常作法,银行可斟酌决定按指示办理。通知行不负有必须接受办理转让指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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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用证申请人
开证行
可转让信用证
第一受益人
统一惯例
银行
责任
第二受益人
通知
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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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可转让信用证(续)
1
作者
王锐
克莱夫.施米特霍夫
出处
《商业研究》
1988年第9期15-16,共2页
文摘
按照《统一惯例》1983年修订本第54条规定,开证行和通知行办理转让的责任方面现在状况是这样。当信用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开证行不负有必须使信用证可转让的责任。如果该银行接受了这样申请,就应按申请的要求办理。开证行不负有必须接受第一受益人的转让指示的责任,但是按照商业通常作法,银行可斟酌决定按指示办理。通知行不负有必须接受办理转让指示的责任。
关键词
信用证申请人
开证行
可转让信用证
第一受益人
统一惯例
银行
责任
第二受益人
通知
指示
分类号
F7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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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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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可转让信用证(续)
王锐
克莱夫.施米特霍夫
《商业研究》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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