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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的实践检视与优化路径——基于16省份34个县(市、区)调研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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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怡多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91-104,共14页
作为未来《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办法》的重点规范内容,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涉及收益权份额的代际传承,关乎广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实利益。为实现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权能,亟须全面审视目... 作为未来《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办法》的重点规范内容,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涉及收益权份额的代际传承,关乎广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实利益。为实现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权能,亟须全面审视目前各地区的改革实践,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的法律表达。通过对16省份34个县(市、区)的118个村(社区)开展实践调研,发现目前各地在继承的开始时间、继承人范围界定、多个人共同继承及继承后份额比例上存在现实困惑。对此,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死亡之时是继承开始时间,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能成为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人,化解多人继承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与现行表决规则之间的冲突,并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后的继承人存在份额比例进行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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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集体股:存废之争与现实路径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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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绍坤 任怡多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60-72,共13页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包含折股量化、股权设置和股权管理等重要内容。作为股权设置中的关键一环,是否设置集体股一直以来备受各界争议。在总结试点地区实践情况的基础上,运用基本法理逻辑对集体股的设置问题进行法律分析,明确逐...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包含折股量化、股权设置和股权管理等重要内容。作为股权设置中的关键一环,是否设置集体股一直以来备受各界争议。在总结试点地区实践情况的基础上,运用基本法理逻辑对集体股的设置问题进行法律分析,明确逐渐取消集体股的设置并采用公积公益金制度加以替代是大势所趋。针对目前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存的集体股,宜通过将其转变为公积公益金、全部量化为成员股和降低集体股设置比例的方式予以适当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资产股权 股权设置 集体股 公积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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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承包法视阈下土地经营权信托的理论证成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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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绍坤 任怡多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33-44,共12页
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经营权予以法定化,实现了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基本框架。通过探析三种形态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明确承包人及“四荒地”的土地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第三方的土地经营权属于债权,为土地经营权信托奠... 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经营权予以法定化,实现了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基本框架。通过探析三种形态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明确承包人及“四荒地”的土地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第三方的土地经营权属于债权,为土地经营权信托奠定法理基础。通过分析土地经营权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三要素,证明土地经营权信托具备现实可操作性。在充分结合理论渊源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设计出土地经营权信托的具体运作流程,最终实现土地经营权信托的理论证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 信托 用益物权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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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成员股的设置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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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绍坤 任怡多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73-82,共10页
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设置环节中,成员股的设置类型决定着广大农民能否取得集体资产股权、取得何种股权以及取得多少股权,直接关涉到每一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身利益。尽管在试点实践中,成员股的设置类型呈现出多样化特征,反映了各... 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设置环节中,成员股的设置类型决定着广大农民能否取得集体资产股权、取得何种股权以及取得多少股权,直接关涉到每一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身利益。尽管在试点实践中,成员股的设置类型呈现出多样化特征,反映了各地区差异化的股权量化标准,但是仍应从理论层面上把握成员股设置的基本逻辑,从而实现集体资产股权配置的公平合理。成员股的设置应当遵循复合股权类型模式,以“人口股+劳龄股”为股权设置类型,并明确人口股的核心地位和劳龄股的辅助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股权设置 成员股 股权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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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法律机制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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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绍坤 任怡多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73-83,共11页
保障农民实现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权利,是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因此,有必要在准确界定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概念的基础上,从主体、客体、属性及后果四个层面明晰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法律内涵,为具... 保障农民实现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权利,是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因此,有必要在准确界定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概念的基础上,从主体、客体、属性及后果四个层面明晰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法律内涵,为具体制度设计奠定理论基础。明确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自愿退出与非自愿退出的条件,探索本集体内部转让、集体赎回及对外转让多元化的退出方式,并细化三种方式下股份有偿退出的法定程序,实现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制度的法律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资产 股份合作 有偿退出 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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