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由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中债务人救济的重要机制,旨在保障债务人的基本权利并平衡债权人的利益。2021年3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地方立法的开端[1]。该条例对自由财产制度的内容作出了规定,但该规定尚停留在较浅的层次,无法解决个人破产中关于自由财产的相关难题,包括自由财产处置行为的限制、“未来收入”在自由财产中的定位等。立法上的欠缺导致实践工作中容易产生很多问题,需要通过深入分析该规定及立法上的欠缺,对这些难题进行逐个解释及分析,形成社会共识,以利于实现债务人顺利退出市场的目的,达到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的利益衡量。
作者简介
谢李平(1987-),男,江西省赣州市人,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林金华(1996-),男,江西省赣州市人,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