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理处理属于未经授权擅自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合理处理信息主体自行公开信息的正当化根据为基于法益性阙如原理的被害人默示同意。合理处理法定公开信息的正当化根据为基于法益衡量原理的正当业务行为。对于自愿公开的个人信息,当信息主体具有明确公开目的或用途时,处理行为只有符合权利人的预期目的或用途才能成立合理处理。当信息主体没有明确表明其公开目的或用途时,只要处理行为对信息主体的权益没有重大影响且未被信息主体明确拒绝便成立合理处理。对于法定公开的个人信息,只要处理行为是基于正当目的或用途,且未侵害信息主体的重大利益原则上便属于合理处理。当处理目的与公开目的一致时,信息主体不得拒绝该合理处理行为。当处理目的不符合公开目的时,信息主体仍享有拒绝权。
出处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54-60,共7页
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
作者简介
王亚旗(1999-),男,山西晋城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刑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