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虚假诉讼罪的客观对象限定为“无中生有型”行为,对于“部分篡改型”行为一般不认定犯罪。通过对虚假诉讼罪的理论概念诠释,结合全国首例律师因“部分篡改型”行为被判无罪案件的探析,应该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戒力度,以及对“捏造”的内涵立法予以明确诠释,将“部分篡改型”行为纳入犯罪体系。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78-86,共9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2021年度福建江夏学院科研人才培育项目(项目编号:JXS2021017)阶段性成果
福建省2022年度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项目(项目编号:FJJKBK22-146)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王为雄(1977-),男,福建福清人,福建江夏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法学、证券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