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能否直接被援引作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出罪依据,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比较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对此,理论上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争议的症结在于学界长期以来对但书的机能及其司法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但书的机能应定位于对入罪的限制,而不是作为出罪的标准。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是唯一正确的出罪依据。司法实践中直接援引但书作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出罪依据的做法应予以纠正。
出处
《西部学刊》
2023年第4期96-99,共4页
Journal of Western
作者简介
郑永盛(1996-),男,汉族,山东博兴人,单位为黑龙江大学,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