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行补充侦查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一项重要的监督职权,其监督效果则依赖于自行补充侦查权的落实程度。实践中该项职权的行使仍然面临一些困境,表现在自行补充侦查权的行使人手不足,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的案件范围不甚明确,自行补充侦查方法单一等。为解决以上问题,可在厘清自行补充侦查权属性的基础上,明确适用范围、完善配套措施。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4期31-34,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作者简介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尹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陈亨顺,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黄兰英,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科员;吴俊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陈英,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