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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物权编(专家建议稿)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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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物权法定】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第二条【分离原则、抽象原则】民事主体实施的与物权变动相关的债权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法律行为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或者未交付标的物的,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但当事人对动产物权的变动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处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74-200,共27页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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