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体育赛事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主流的立法例、学说和判例皆持否定立场,核心即体育赛事缺乏作品要件所要求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但是,随着体育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大力倡导体育赛事的可版权性,一些立法和司法判决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松动迹象。将诸如花样滑冰、体育舞蹈、艺术体操、花样游泳、武术套路等艺术性很强的运动表演划归作品范畴是合理的,也有利于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乃至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3期68-73,78,共7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作者简介
冯春(1978-),女,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广西大学法学院讲师,广西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广西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