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针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三法的相对独立性与相互依赖性,提出了认识和建立三法良性互动机制的观点。作者首先从认识论的角度出发,在一般理论基础与法理基础两个层面对建立三法良性互动机制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同时揭示了三法间的文化与精神的互补、功能的相互矫正及调整对象的交叉,是建立三法良性互动机制的客观基础。在上述论证的基础上,作者从立法的互动、法律实施的互动及法律权威的互动三个方面提出了建立良性互动机制的框架性方案。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5期50-56,共7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