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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城市更新暂行措施 旧住宅区重建楼龄须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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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以下称《暂行措施》)规定,旧住宅区申请拆除重建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20年,旧工业区、旧商业区申请拆除重建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15年。
出处 《中国建设信息》 2014年第12期4-4,共1页 Information of China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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