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对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承包者的担保义务在性质上属于行为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担保国应在其国内法律体系内采取合理而适当的措施履行义务,包括制定法律规章并采取行政措施。担保国在履行义务方面是平等的,发展中国家不应获得差别待遇。我国是国际海底区域开发的先驱国家,具有重大利益,面对担保义务规则的发展应从立法、行政执法、开发实践等层面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出处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86-93,共8页
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法律问题研究"(12CFX09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国家法研究所自主项目
作者简介
张辉,法学博士,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湖北武汉43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