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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的性质及法律规制——兼论虚假诉讼的防范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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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物抵债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而消灭原有债务的法律行为,我国法律对此虽无明文定义,但实体法上涉及担保物权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受偿时均允许双方协议以物抵债,尤其是执行中的以物抵债更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以物抵债本为债务人无力以现金方式偿还债务而被迫以他种给付作为替代.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21期88-94,共7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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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陈荣隆修订,郑玉波著.民法债编总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引证文献20

二级引证文献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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