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有专利权在共有类型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宜视为按份共有,除非共有人之间有特殊关系。《物权法》在这方面如斯规定,值得专利权立法借鉴。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一般地,专利权共有认定为按份共有是一项更高效的制度设计。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2期36-38,共3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广东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河源市知识产权工作创新及提升研究"(项目编号:GDIP2008-C14)
作者简介
罗士俐(1977-),男,江西泰和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29)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广东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广东河源517000)教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与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