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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期刊数字版权邀约的法律效力论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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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版权的获取是传统期刊自行使用或者转授权的前提。按照现行法律制度,数字版权的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传统期刊直接宣布或间接推定其对来稿数字版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基本上都缺乏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效力。最好是与权利人单独签定书面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数字版权授权文书或转让合同。
作者 刘晗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出版发行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50-52,共3页 Publishing Research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邹韧.“龙源期刊网遭遇11年来首个版权官司终败诉拒履行判决”.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6/10/c_12205482_3.htm),2010-6-10.
  • 2晓雪.“‘龙源案’引爆数字版权困境”.中国图书商报.2010-6-18.
  • 3董彪,冯哲.浅谈版权声明之若干版权问题[J].出版发行研究,2009(5):61-64. 被引量:3

二级参考文献2

  • 1瀚木.“版权声明”的法律属性,载辽宁省新闻出版(版权)局网站(http://www.1nppb.gov.crdcn/bqgl/lnbq/2008-11-13/20081113013954.html),发布时间为:2008年11月13日.
  • 2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tech/2006-10/30/content__5266119.htm),发布时间为:2006年10月30日.

共引文献3

同被引文献30

二级引证文献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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