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是1973年开始引入环境影响评价概念的,并于1979年确定和推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规划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都应当有公众参与,但在实践中有关方面的规定却过于原则,特别是没有明确公众在环评程序中的环境知情权。2006年3月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的意见。这标志着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
出处
《环境保护》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3期43-45,共3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