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关系是源于私法领域的基本概念,我国法理界之所以将其列为法学的基础概念,就是因为,在现代社会它不仅代表了私法方面的法律效力,而且也囊括了公法上的法律作用及其实效性,因此成为法的实施与实现的核心问题,它在守法、执法、司法等一系列私法和公法领域都显现着法治的基本精神.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7年第3期74-78,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作者简介
章戎,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凌娜,云南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