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汉书·五行志》:“秦连相坐之法,弃灰于道者黥。”殷时也有过这样的禁令,“殷之法,弃灰于道者断其手。”(《韩非子·内储说上》)在路上撒灰小事,何至施黥或断手的重刑?古人有释。孟康说:“商鞅为政,以弃灰于道必玢人,玢人必斗,故设黥刑以绝其原也。”(《汉书·五行志》注) 《韩非子·内储说上》记:“殷之刑,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它们所提出的原因是弃灰会坋人或掩人,因而引起被坋或掩者的不满,以致争斗,故而加刑禁止。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1982年第5期119-119,共1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