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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由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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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但是什么样的案件是行政案件?哪些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审理?对此。
作者 常国顺
出处 《政法论坛》 1984年第3期60-64,共5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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