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真正连带债务肇端于德国,后来被法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继受。这种制度虽然与连带债务有着表面上的相似之处,但通过分析其概念、效力和内部求偿之法律依据,可以发现,它其实是不同与连带债务的一种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这种制度都有独立存在的价值。有鉴于此,有必要在我国相关立法中以明确条款规定不真正连带债务,以期最大程度地发挥这种制度的功效。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06年第4期5-9,共5页
Western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王俊艳(1978-),女,河南林州人,河南大学法学院2004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