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是食品监管机关预防风险发生的一种新的行政活动,它具有引导公众消费行为与预防和降低风险发生的功能。实务中,中央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发布的风险警示有两类,省级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发布的风险警示有三类。由于法律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发布主体等级较高,决定发布风险警示的程序相对比较复杂,特别是需要在综合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因此监管机关越来越少采取风险警示这一活动方式。鉴于实务中的困境,我们需要在监管机关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种类中,将风险警示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息种类进行规范,给予其更多的空间。如果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措施的采取侵害特定人的合法权益,该相对人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出处
《东南法学》
2021年第2期135-149,共15页
Southeast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林沈节,上海商学院文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食品安全法、风险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