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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常理常情的法源属性及法律发现功能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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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经验知识的常识常理常情虽然具有“流动性”“相对性”和“情境性”等特点,但却被普遍运用于司法裁判的实践中,以发挥其法律发现的司法认识论功能。在法源属性上,常识常理常情作为法的认识渊源具有“公众的可认识性”“合理的应然性”“高度的盖然性”和“内容的合法性”等基本特征。在法律发现当中,常识常理常情往往是通过“法律直觉”“法律经验知识”和“法律共识”等来实现对法律的发现,并通过“常识主义司法”和“情理司法”这两种主要法律发现模式来加以运用,以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辩证统一。当然,常识常理常情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也需要接受理性论辩和逻辑法则的相关规制,以克服其自身的“经验性、不确定性、粗糙性、模糊性、不系统性、理性化不足、情景化和证立的贫乏性”等诸多不足。
作者 王国龙
出处 《法律方法》 2023年第4期179-200,共22页 Legal Method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常识常理常情融入司法裁判的法律方法论研究”(22BFX012) 陕西省“三秦学者”创新团队西北政法大学基层社会法律治理团队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王国龙,男,江西吉安人,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基层司法研究所所长,新疆师范大学特聘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律方法论和基层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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