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世纪80年代起,在部分国家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推动下,意思自治原则已经成为涉外遗嘱领域重要的法律选择方法。适用意思自治原则需要考量其空间范围、时间因素、适用方式以及实质有效性。通过对各国立法例的考察,发现各国一般是有限制地引入意思自治原则:在遗嘱人选择法律的空间范围上,较多国家采“肯定说”,限制遗嘱人选择特定范围内的法律;在时间因素上,限制在遗嘱人“作出选择时”、“立遗嘱时”或“死亡时”;在方式上,一般要求遗嘱人采用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法律选择。关于意思自治的实质有效性,目前各立法例主要采用“准据法说”。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21年第2期134-154,共21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典》时代我国国际私法典编纂国际民事程序研究”(批准号21BFX15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山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作者简介
杨灵一,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国际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