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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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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不区分正犯和共犯的单一正犯体系,因此应当从单一正犯视角解释我国《刑法》第29条第1款中规定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他人犯罪的人不一定是教唆他人使之实行犯罪的人,必须将单一制中的教唆犯概念和区分制中的教唆犯概念区分开来。在我国,坚持教唆犯从属于正犯的观点(限制从属性说),既没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也不利于解决犯罪参与问题。而且,在不法意识和犯罪故意的关系上,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不同于德日刑法“责任说”的“故意说”,只有具备责任能力的人才可能有犯罪故意和规范意识。此外,我国《刑法》第29条第1款中前后两句的“教唆”解决的都是量刑问题,对两个“教唆”进行不同理解的做法,并不可取。
作者 李瑞杰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20年第2期147-169,共23页 Sun Yatsen University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李瑞杰,男,北京大学法学院2021级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领域为刑法学,代表性作品有《晚近我国参与论研究的四大误区》《犯罪参与理论的讨论范式及其转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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